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722号
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兴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建,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福州万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木金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詹敏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