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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0761号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2室。法定代表人:梁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该单位职员。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50号20楼。法定代表人:束尊。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开庭前自行与被告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将工程尾款给付原告。现原告并表示撤回起诉,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金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东郑博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