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桃根与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桃根,李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李桃根,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冬生,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桃根与被执行人李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0775元,尚有70775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期间,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冬生为宜春市金鸿酒业有限公司(原宜春市高雅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人,政府已对宜春市金鸿酒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予以征收并给予被执行人李冬生征地补偿款。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向袁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袁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公室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执行款共计3023903.65元。但申请强制执行李冬生的执行案件在本院有37件,执行标的共计11815697.73元。因被执行人李冬生涉嫌非法集资,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袁州分局正在处理中,目前制作被执行人财产分配方案尚不成熟。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易建军审 判 员 曾火根代理审判员 肖家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