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波与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倪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035号原告王波,居民。被告倪剑,居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