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56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甲14号。法定代表人吴志辉,局长。被执行人东方奥杰(北京)商贸中心服装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号楼*单元***室。负责人张兰英。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与东方奥杰(北京)商贸中心服装店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9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方奥杰(北京)商贸中心服装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东方奥杰(北京)商贸中心服装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东方奥杰(北京)商贸中心服装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行审29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心悦
代理
审判员 贾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