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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侯建军与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建军,陈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907号申请人侯建军,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陈小波(又名陈永波)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侯建军申请执行陈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建军依据生效的(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小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2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85元、执行费291.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波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