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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执恢00435号

孙义申请赵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义,赵杰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435号

申请执行人:孙义,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赵杰,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义与被执行人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