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435号
申请执行人:孙义,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赵杰,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义与被执行人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胜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