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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8号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旗。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盛豪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6943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有权��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