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催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催8号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旗。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集诚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盛豪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6日,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票号为:3020005323756943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绮星水泥有限公司有权��求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会计部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金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