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史承功、史家旭与万家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承功,史家旭,万家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初11号原告:史承功,男,1953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田宏伟,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家旭,女,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田宏伟,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家庚,男,195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孙海燕,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承功、史家旭诉被告万家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原告史承功、史家旭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承功、史家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承功、原告史家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为70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900元,由原告史承功、史家旭负担。审 判 长 白业春代理审判员 张兴冬代理审判员 王忠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