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辖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某某,青岛水木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7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军,上海市汇盛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一审被告:青岛水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上诉人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濡公司)、上诉人上海腾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腾濡青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一审被告青岛水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木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145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在一审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各方当事人未就本案管辖签订书面协议,水木公司和王某某在保函中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应作为确定本案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依据,且本案纠纷与上海并无实际联系,本案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海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腾濡公司和腾濡青岛公司提交的保函中确认水木公司欠付腾濡青岛公司2014年运杂费有关的一切争议由上海海事法院处理,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在保函上签字,因而一审法院认为腾濡青岛公司与水木公司、王某某协议选择一审法院作为纠纷管辖法院。但本案中腾濡青岛公司、水木公司与王某某的住所地均位于青岛,腾濡公司和腾濡青岛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相关货运代理事务的履行地也位于青岛,没有证据证明保函签订地为上海或本案纠纷与上海有实际联系。一审法院并非与本案纠纷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腾濡青岛公司与水木公司、王某某关于本案纠纷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关于本案应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腾濡公司、腾濡青岛公司上诉认为:腾濡公司系本案适格的原告,水木公司、王某某向腾濡公司、腾濡青岛公司出具了保函,并约定争议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保函虽系单方出具,但腾濡公司、腾濡青岛公司在接受该保函时并未提出异议,合同成立。腾濡公司系保函所涉当事人之一,其住所地在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原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管辖条款有效。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本案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7项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水木公司、王某某出具的保函约定,腾濡公司有权要求水木公司承担违约金责任等,并约定与此有关的一切争议,由上海海事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腾濡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故保函约定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某某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1457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子龙审 判 员 高明生代理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