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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李秀武、曾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李秀武,曾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140号原告:赵国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李秀武,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曾美琴,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赵国强与被告李秀武、曾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赵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赵国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旭军人民陪审员  涂树伟人民陪审员  雷岳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