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国强与李秀武、曾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强,李秀武,曾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2140号原告:赵国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李秀武,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曾美琴,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赵国强与被告李秀武、曾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赵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国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赵国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旭军人民陪审员 涂树伟人民陪审员 雷岳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鲍欣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