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三喜与徐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三喜,徐林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1843号原告郭三喜,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徐林明,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郭三喜诉被告徐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三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英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