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尚文换、闫桂兰与高永林、李玉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换,李玉莲,闫桂兰,高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尚文换,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闫桂兰,女,汉族,1962年5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伊金霍洛旗。申请执行人李玉莲,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高永林,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本院在执行尚文换、闫桂兰与高永林、李玉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世 雄审 判 员 新吉乐夫代理审判员 刘 益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瑞 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