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1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松雷与刘彪、邬香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雷,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松雷。委托代理人吴耀党,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彪。被执行人邬香英。被执行人邬永根。被执行人王菊芳。陈松雷与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65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仲裁裁决,刘彪、邬香英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松雷借款321000元、并自2014年9月5日起按银行半年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日;自2014年12月2日起按银行半年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10000元;邬永根、王菊芳对刘彪、邬香英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仲裁费、公告费9867元由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负担。2016年5月17日,权利人陈松雷以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各项费用等340867元及相应利息,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4086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其未履行,均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邬永根银行存款12000元,查封登记在查封被执行人刘彪、邬香英、王菊芳名下苏E×××××、苏EU316**、苏E×××××、苏E×××××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名下的其他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松雷对被执行人刘彪、邬香英、邬永根、王菊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存款以及查封上述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苏仲裁字第653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丁启龙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梦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