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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8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闫绍彬与李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绍彬,李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628号原告闫绍彬,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李旺银,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绍彬诉被告李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绍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绍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