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8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闫绍彬与李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绍彬,李旺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628号原告闫绍彬,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李旺银,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绍彬诉被告李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绍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绍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乌东高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