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4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德礼与江门市蓬江区祥瑞铜业有限公司、黄永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德礼,江门市蓬江区祥瑞铜业有限公司,黄永荣,梁丽珍,黄佳荣,黄显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4869号之二原告:余德礼,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瑞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唐溪村牛山工业区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94002280。法定代表人:黄永荣。被告:黄永荣,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丽珍,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佳荣,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显辉,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余德礼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祥瑞铜业有限公司、黄永荣、梁丽珍、黄佳荣、黄显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德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7元减半收取5103.5元,保全费3724元,合共8827.5元,由原告余德礼负担。审判员 王雅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泽仁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