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赵长江、吴遂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长江,吴遂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江,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慧,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所地渑池县。系上诉人赵长江姐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宋小仓,男,汉族,1960年4月1日生,住所地渑池县。系上诉人赵长江表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遂玉,女,汉族,1942年6月1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代理人:赵卫东,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战,男,汉族,1944年9月20日生,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社会团体推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赵长江因与被上诉人吴遂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长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宋小仓,被上诉人吴遂玉的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李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赵长江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丽莎审 判 员 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臻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