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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彭秀云申请执行徐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云,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彭秀云,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7006250425,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麗兴社区74委9组。被执行人徐峰(锋),公民身份号码230402196508070355,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鹤岗市向阳社区,现于黑龙江省新康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秀云与被执行人徐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峰(锋)在鹤岗市向阳区山水生态小区购有楼房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将本案委托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4日接收到案件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秉臣审 判 员  李月菊代理审判员  曲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