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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钟相权与被告拜泉县爱农乡国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相权,拜泉县爱农乡国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087号原告:钟相权,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委托代理人:韩文煜,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拜泉县爱农乡国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彦富,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钟相权与被告拜泉县爱农乡国平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钟相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5万元;2013年9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5万元;2014年3月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2014年4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0万元;2014年5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答辩状及案件移交申请书,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要求法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的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规定,驳回起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相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方审 判 员  于宏广人民陪审员  王延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