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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91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邢帅申请王磊等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帅,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91执286号(2016)内0291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帅,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小区五街自建房10栋1号。被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景观家园1号楼603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中心开发区希望8A。负责人何瑞光,经理。本院在执行邢帅与王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7.192023万元,未执行标的127.19202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91执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美丽代理审判员  陈树乾代理审判员  史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