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3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盗窃、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男,1994年5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新丰县。2016年3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丘智丘某,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新丰县。2016年3月14日因本案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犯盗窃罪;丘智丘某犯盗窃罪,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2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伙同被告人丘智丘某驾驶一辆报废车前往新丰县朱洞村仁博高速十六标工地、朱洞村二号桥工地处实施盗窃行为,共同窃取了压缩机风机马达4台、空压机电机2台、电池2个、柴油、电线等物品,事后由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联系河源市和平县一废品店老板陈洪彬进行销赃。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委托的被盗窃案件中的压缩机风机马达4个的综合鉴定价格为7840元,被盗空压机电机2台鉴定价值为3920元,被盗柴油170升,价格认定为876元;被盗电线6米,价格认定为108元;电池销赃后得款100多元。综上,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共计12844元。2、2016年3月份,被告人丘智丘某明知许金玉(另案处理)利用手机微信软件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而将淫秽视频转发给许金玉,并向丘绍奋(另案处理)购买十个微信号提供给许金玉用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许金玉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下载保存由丘智丘某发送给她的淫秽视频后,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登陆由丘智丘某提供的多个微信账号,在互联网上发广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多个陌生人出售淫秽视频和图片进行牟利。经新丰县公安民警侦查,在被告人丘智丘某手机上扣押了淫秽视频22个,在许金玉手机上扣押淫秽视频29个,且在许金玉手机微信上发现她向26个人传播、贩卖了45个淫秽视频,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许金玉手机物品属于淫秽物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丘智丘某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其行为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智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的事实2016年2月29日凌晨1时左右,在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提议下,黄月弯黄某弯伙同被告人丘智丘某驾驶一辆报废车前往新丰县朱洞村仁博高速十六标工地、朱洞村二号桥工地处实施盗窃行为,共同窃取了压缩机风机马达4台、空压机电机2台、电池2个、柴油、电线等物品,并由黄月弯黄某弯联系河源市和平县一废品店老板陈洪彬进行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压缩机风机马达4个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840元;被盗空压机电机2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920元;被盗柴油170升,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76元;被盗电线6米,鉴定价值为108元。电池销赃后得款100多元。综上,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844元。以上事实,有经本院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蔡某的陈述,2016年2月29日凌晨0时至2月29日8时许这段时间内,在新丰县朱洞村仁博高速十六标工地处,我的4个压缩机风机马达被盗。压缩机风机马达一个马达价值2800元,总共损失11200元。在2016年2月28日晚上11时11时30分许,工地工人离开的时候马达还在,第二天早上8时工人上班才发现马达被盗。2、被害人田某的陈述,我的设备在仁博高速工地上被盗窃。2016年2月29日凌晨约2时许,在朱洞二号桥工地被盗了空压机电机2台。(二)被告人的供述1、黄月弯黄某弯的供述,我于2016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左右,我和丘智丘某在新丰县丰城街道朱洞村仁博高速工地盗窃了一批施工工具。我们共同盗窃了马达6个、电池2个、柴油不够200升、铝线等财物。当时4个马达、2个电池、柴油是用三轮摩托车运到路边的士头上面的,还有2个马达是另外一个工地的,当时这两个马达的压缩风机就在路边,我们拆下来后就直接搬到的士头上面。事后我联系河源和平县一个收废品的阿彬,将偷来的6个马达、2个电池和1桶柴油卖给了阿彬,一共卖了1600元,我和丘智丘某每人分得600元,剩下的钱用来加油跟交路桥费。铝线在我的的士头后排座位上没卖。盗窃是我提出来的,我们盗窃时所驾驶的车辆的士头是我的,是报废车。2、丘智丘某的供述,2016年2月底的一天,黄月弯黄某弯驾驶他的的士头接到我,去到朱洞村的仁博高速工地上,我们二人动手盗窃了马达6个,电池2个、柴油1桶及电线(数量记不清楚)等财物。事后由黄月弯黄某弯联系河源和平县一男子,将赃物卖给这一男子,共卖得1600元,我分得600元。去盗窃是黄月弯黄某弯提议的,我们二人都有直接动手去偷,6个马达是在工地2个不同地方偷来的。(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四)视听资料(截图)1、黄月弯黄某弯指认:在新丰县新龙路卡口交通监控抓拍的2016年2月29日凌晨一辆无车牌皮卡车入城方向、出城方向的照片中,指认出驾驶位上的是丘智丘某,副驾驶位的是黄月弯黄某弯,在入城照片中车后尾箱中放着偷来的6个马达、1桶柴油、2个电池。2、丘智丘某指认:在新丰县新龙路卡口交通监控抓拍的2016年2月29日凌晨一辆无车牌皮卡车入城方向、出城方向的照片中,指认出驾驶位上的是丘智丘某,副驾驶位的是黄月弯黄某弯,在入城照片中车后尾箱中放着偷来的6个马达、1桶柴油、2个电池、线。(五)鉴定意见1、新价鉴证(2016)18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窃的压缩机风机马达4个价值为人民币7840元。2、新价鉴证(2016)19号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窃的空压机电机2台的价值为人民币3920元。3、新价认定(201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窃的柴油170升,价值为人民币876元;被盗窃的电线6米,价值为人民币108元。(六)辨认笔录1、丘智丘某辨认出收购废品的老板陈洪彬;辨认出黄月弯黄某弯。2、黄月弯黄某弯辨认出丘志(丘智丘某)就是与其一起参与盗窃的人;辨认出啊彬(陈洪彬)就是回收其盗窃回来的马达、电池、柴油的人。(七)书证1、新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所供述盗窃的柴油、电池、电线暂时没有失主到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与县物价部门联系,已无法提供电池的具体型号、图片等信息,故无法对电池进行价值鉴定。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了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无牌皮卡车一辆、板手一个、一字螺丝批一个、布料手套两双、钳子一个予以扣押。3、户籍证明,证实了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的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了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被动到案情况。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二人未查询到有违法犯罪记录。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事实2016年3月份,被告人丘智丘某明知同案人许金玉(另案处理)利用手机微信软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而将淫秽视频转发给许金玉,并向丘绍奋(另案处理)购买十个微信号提供给许金玉用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许金玉通过手机微信软件下载保存由丘智丘某发送给她的淫秽视频后,多次通过手机微信软件登陆由丘智丘某提供的多个微信账号,在互联网上发广告、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向多个陌生人出售淫秽视频和图片进行牟利。经新丰县公安民警侦查,在被告人丘智丘某手机上扣押了淫秽视频22个,在许金玉手机上扣押淫秽视频29个,且在许金玉手机微信上发现她向多人传播贩卖了45个淫秽视频,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许金玉手机的物品属于淫秽物品。以上事实,有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我和许金玉是男女朋友关系。淫秽视频和图片是我堂哥丘绍奋通过微信发给我,然后我再通过微信转发给许金玉的。我转发给许金玉的淫秽视频和图片全部都保存在我的手机上(手机型号iphone5s)上,只是发了我手机保存的这些。公安机关在我手机上扣押的22个淫秽视频我发给了许金玉。发送视频给许金玉时就听她说,将这些视频传播给别人从中可获利。许金玉是通过微信“漂流瓶”的方式发送一些淫秽视频和图片从中获利的,但许金玉没有跟我说过获利多少钱,我没有得到利益。我向丘绍奋一共购买了10个微信号,共150元钱,款项是我通过微信转给丘绍奋的。然后我将这10个微信号给了许金玉,当时许金玉没有将购买微信号的钱给回我。我提供微信号和发送淫秽视频和图片给许金玉,是因为她说要,在微信上发给别人,于是我就发给她了。(二)同案人供述1、许金玉供述,2016年3月5日后的几天,我男朋友丘智丘某的堂哥丘绍奋发了一些淫秽的视频和图片给我男朋友,然后我男朋友转发给我,共发了约20个淫秽视频。我也向绍奋购买了10个微信号,一个15元,共150元,然后他就将这10个微信号给我男朋友后再拿给我。我拿到这10个微信号后就用我的手机登陆,然后发送一些广告上朋友圈,广告内容就是些淫秽视频的价格等等,还有就是通过微信“摇一摇”、或者通过“漂流瓶”等形式发送广告信息,如果有需要的人就加我微信。10个微信号一共有100人加我为好友。卖出去的视频收到约1000元左右,是我通过微信红包收取的。用来传播淫秽物品是用我的一台白色金立牌手机。2、同案人丘绍奋供述,我和阿玉(许金玉)不是很熟悉,阿玉是我堂弟丘智丘某的女朋友,那三部黄色视频是我通过微信传给丘智丘某,丘智丘某再传给阿玉的。丘智丘某叫我帮阿玉购买微信号,我在淘宝网帮阿玉买了十个微信号,每个十五元,但钱是丘智丘某给我的。(三)辨认笔录1、许金玉辨认出将淫秽视频和图片发给我的丘智丘某;许金玉辨认出丘绍奋。2、丘智丘某辨认出丘绍奋;辨认出许金玉。(四)现场勘验检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五)、韶关市公安局公鉴字(2016)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在许金玉手机发现大量的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经鉴定以上物品属于淫秽物品。(六)、视听资料、关于拷贝许金玉手机上的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的说明、许金玉及丘智丘某对淫秽视频和图片的辨认,证实了丘智丘某辨认出22个淫秽视频是从其手机里下载打印出来的,其将上述淫秽视频通过微信传播给许金玉;许金玉辨认出29个淫秽视频是从其手机拷贝的。(七)关于对许金玉手机上传播淫秽视频截屏的说明以及许金玉对淫秽视频的微信截屏的辨认,证实经许金玉的辨认,有45个淫秽视频是从其手机微信传播出去的。(八)关于对许金玉手机上传播淫秽视频收取微信红包截屏的说明以及许金玉对传播出去的淫秽视频所得的利益的辨认,证实许金玉传播淫秽视频是通过微信红包形式收取利益。(九)扣押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扣押了丘智丘某传播淫秽物品的iphone5s牌手机一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丘智丘某明知许金玉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给他人,仍帮助许金玉购买微信号,并向许金玉发送淫秽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丘智丘某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对丘智丘某依法应数罪并罚。因丘智丘某及其同案人没有复制淫秽物品这一行为,故指控丘智丘某犯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当,应认定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黄月弯黄某弯、丘智丘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月弯黄某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丘智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三、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无牌皮卡车一辆、板手一个、一字螺丝批一个、布料手套两双、钳子一个,iphone5s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兵审 判 员  黄少宏人民陪审员  陈新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玲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