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与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桂海全,又名桂海连,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光辉,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长庚,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应祥,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卜坚峰,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15层1507室,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天安门西街8号主楼9层910室,组织机构代码79341792-1。法定代表人李少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与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民终556号民事判决书及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与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700000.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与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中海国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桂海全、李明、吴光辉、杨长庚、刘应祥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