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云鸿与严黎明公路货物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鸿,严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9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鸿,男,1975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021975********,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横路村***号。被执行人严黎明,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9********,汉族,居民,住江山市贺村镇溪淤村**号。李云鸿与严黎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2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云鸿于2016年9月19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严黎明支付运费53475元及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6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严黎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小车一辆、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严黎明在绍兴县凌云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投资股权,另经查询,被执行人严黎明无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鸿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严黎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21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