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化县美湖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陈金顺、陈秀清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美湖镇人民政府,陈金顺,陈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美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化县美湖镇小湖村。法定代表人:林恭兴,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峰,该镇干部。被执行人:陈金顺,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秀清,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德化县美湖镇人民政府与陈金顺、陈秀清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位于德化县美湖镇阳山中学旁的砖混结构一座(建筑面积110.78平方米)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德化县美湖镇人民政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