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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袁家云与龚忠良、冷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云,龚仲良,冷吉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722号原告:袁家云,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龚仲良,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告:冷吉芬(系龚仲良之妻),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家云诉被告龚忠良、冷吉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家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袁家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家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袁家云承担。审 判 长  谢云朋人民陪审员  邓小波人民陪审员  彭云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雨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