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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四民与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四民,杨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尹四民,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冬,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河南尹四民诉被告杨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尹四民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