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尹四民与杨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四民,杨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尹四民,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杨冬,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河南尹四民诉被告杨冬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受理,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尹四民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