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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金玲与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玲,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1735号原告:王金玲,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法定代表人:何磊,任经理。原告王金玲与被告蓬莱市万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金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素云人民陪审员  徐国利人民陪审员  赵阴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