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2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龙志豪与被告陈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志豪,陈田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1093号原告:龙志豪。被告:陈田元。原告龙志豪诉被告陈田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龙志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志豪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志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龙志豪负担。审 判 员 吴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玲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