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馨悦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04行初64号原告王馨悦。法定代理人王一帆。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法定代表人丁小飞。委托代理人孙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馨悦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桃园路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王馨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馨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王艳玲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