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811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司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阎文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