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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811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司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阎文超-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