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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26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陈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71657。法定代表人:徐克加,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坂塘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4423983。法定代表人:张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万南村万南北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26747。法定代表人: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永安工业集聚区,组织机构代码:586252669。法定代表人:张陈,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前程村,组织机构代码:704393914。法定代表人:张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陈,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蓓蕾,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理,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丽琴,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唐五金有限公司、浙江亿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仙居大唐五金有限公司、张陈、王蓓蕾、张理、陈丽琴、浙江西开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本院依法查封执行人张陈、王蓓蕾共同所有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张陈名下的车辆。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61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同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6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要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