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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新海与张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海,张云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389号原告:李新海,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海,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新海与被告张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新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李新海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