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新海与张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海,张云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389号原告:李新海,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海,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新海与被告张云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李新海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李新海负担。审判员 王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晶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