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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冬娥与被执行人何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冬娥,何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朱冬娥,女,195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海军,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朱冬娥与被执行人何海军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杨德和审判员 谢新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雄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