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与陈华、罗国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陈华,罗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3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又名惠水县就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315609318823。地址:惠水县涟江街道纸酒大道政务服务中心4楼;法定代表人:熊红,系该中心主任;组织机构代码证:56093188-2;委托代理人王丹,女,1990年4月25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涟江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陈华,男,1972年8月6日生,住惠水县摆榜乡。被执行人罗国亮,男,1963年7月10日生,住惠水县摆榜乡。本院在执行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申请执行陈华、罗国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陈华、罗国亮没有按照上述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借款人民币64000元及案件诉讼费费7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华承诺于2016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申请人惠水县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心5000元,剩余款项在2017年过年前一次性偿还清楚,如有一期不按时偿还,被执行人陈华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拘留、罚款),担保人罗国亮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斌审判员 杨 俊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德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