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崔某丙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崔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特字第32号申请人崔某,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东油小区。监护人崔某甲,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涟。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申请人崔某丙,男,汉族,原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人崔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崔某丙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崔晓冬、人民陪审员吴静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崔某委托代理人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崔某丙于2011年7月17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崔某丙父母均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0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崔某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崔某丙从2011年7月17日离家至今,经家人及亲属查找,后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均无音讯。下落不明已五年,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崔某作为被申请人崔某丙的子女,现申请宣告崔某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崔某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颖审 判 员 崔晓冬人民陪审员 吴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