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俊与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恢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俊。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任香路东方。法定代理人韦俊猛,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俊与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市民四终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486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6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xx管理局交存有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尚未支付(本院已冻结待处理),暂时不能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或待被执行人在南宁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交存有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支取后,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恢7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