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斌,男,生于1971年4月22日,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92796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