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林万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柴海峰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柴海峰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26号原告:吉林万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信阳胡同**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智萃,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鹏飞,该公司职员。被告:柴海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原告吉林万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桥公司)与被告柴海峰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2016年9月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智萃、陈鹏飞、被告柴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桥公司诉称:2015年6月,万桥公司与柴海峰签订了《开发协议》,约定柴海峰为万桥公司开发万桥网APP项目,关于开发的具体需求,双方以《万桥网APP开发协议附件-需求协议》的方式体现。万桥公司依约于2015年6月29日、8月18日向柴海峰支付开发费用合计63000元,但柴海峰至今未能提交符合约定的APP软件。万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于2016年7月7日向柴海峰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返还开发费用,但柴海峰迟迟不予履行,故万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柴海峰返还开发费用6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840元。本院认为,与万桥公司签订《开发协议》的系吉林美吃够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更名为吉林客房街科技有限公司),并非柴海峰个人,因此万桥公司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万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元,退还原告吉林万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冰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沙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