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顾金美与安宁文莹弃土场、鲁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金美,鲁克政,安宁文莹弃土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顾金美,女,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鲁克政,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安宁文莹弃土场。经营者鲁克政。关于顾金美与安宁文莹弃土场、鲁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金美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00元,执行费为29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鲁克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鲁克政名下机动车已经过户,无法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梅佳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