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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赵国光、余配玲等与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光,余配玲,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清,宋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光。申请执行人:余配玲。被执行人: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立清。被执行人:胡立清。被执行人:宋惠玲。申请执行人余配玲与被执行人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清、宋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配玲、赵国光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一、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清、宋惠玲共同偿还余配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二、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清、宋惠玲共同偿还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之间的利息共计33,000元;三、本执行费用由嘉鱼县新街钢管有限责任公司、胡立清、宋惠玲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登记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