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白万荣申请哈斯其木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万荣,巴雅日图,哈斯其木格,花尔,宝木斯庆,阿拉腾布拉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59号申请人白万荣,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农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巴雅日图,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业。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个体户(系被告巴雅日图妻子)。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花尔,女,1979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乌审旗,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宝木斯庆,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阿拉腾布拉格,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职工。身份证号:×××申请人白万荣与被执行人巴雅日图、哈斯其木格、花尔、宝木斯庆、阿拉腾布拉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刘彩梅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乌民初字第9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海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