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初6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019号之一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99-1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鑫南。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计517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40元,由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茂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