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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6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6019号之一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枫津路99-19号。法定代表人:刘春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光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鑫南。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鑫装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0元,减半收取计517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940元,由原告苏州水云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茂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