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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16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倍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