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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齐庄与齐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4597号原告:齐庄,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齐庄,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御驾商业街第*排西边第一家。原告齐庄与被告王延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3751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4日,被告购买原告生猪18头,价款3751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4日,被告购买原告生猪18头,价款3751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生猪,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欠原告3751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延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庄37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东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