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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1478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亮广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1403民初1478号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李某,男,19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余彪审判员余彪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