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淼与吴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吴凤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1223号原告:王淼,男,1991年5月8日出生,住明水县。被告:吴凤洋,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海伦市。原告王淼与被告吴凤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凤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并自2013年3月20日起按利息5厘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给付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吴凤洋于2013年3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据一份。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出庭作证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凤洋于2013年3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据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30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吴凤洋向原告王淼借款,原告将款交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期限给付原告借款,未给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主张,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凤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淼借款10万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00元,财产保全费11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吴凤洋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季审 判 员 王立海人民陪审员 王金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雪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