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行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强与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强,男,汉族,住址不详。上诉人张强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6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是针对华南理工大学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起诉人张强与被诉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诉行为亦未对张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张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张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张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2.华南理工大学花费国家钱财采购律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华南理工大学负责人没有出庭应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华南理工大学出庭应诉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控告一审法院合议庭违法侵权,参与包庇被诉两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请求依法追究合议庭的法律责任;判决一审法院合议庭向上诉人正式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上诉人现金美元1万元;3.由华南理工大学及其代理律师事务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责令一审法院退还上诉人所预交的一审诉讼费50元;4.一审法官职务犯罪,依法追究一审法官的刑事犯罪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华南理工大学作为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行为属于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对外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对此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追究一审法院法官责任的主张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亦缺乏基本的事实基础,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玮代理审判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树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