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斌贤与杭州茶叶试验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贤,杭州茶叶试验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968号原告:陈斌贤,男,193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黄琴,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茶叶试验场,住所地:汉中市余杭区瓶窑石濑。法定代表人:覃永萍。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斌贤诉被告杭州茶叶试验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陈斌贤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陈斌贤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渭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岑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