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6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雷二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313号罪犯雷二,男,哈尼族,1947年6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禄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七日作出(2008)红某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云高刑复字第2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2008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雷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雷二系老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三次,2015年7月16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7月1日止。罪犯雷二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雷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