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德邦诺人造皮毛有限公司、青岛绒盛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张式富、崔显英、纪毓生、曹秋娟、张永利、张振青、朱建华、矫春迎、矫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青岛绒盛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张式富,张式生,张秋娟,崔显英,纪毓生,曹秋娟,张永利,张振青,朱建华,矫春迎,矫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式富,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绒盛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式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毓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式富被执行人张式生被执行人张秋娟被执行人崔显英被执行人纪毓生被执行人曹秋娟被执行人张永利被执行人张振青被执行人朱建华委托代理人周亚静,系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矫春迎被执行人矫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青岛绒盛祥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青岛竹子林服饰有限公司、张式富、张式生、张秋娟、崔显英、纪毓生、曹秋娟、张永利、张振青、朱建华、矫春迎、矫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申请人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1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